公安不予立案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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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刑事複議、複核
控告人不服公安機關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可以向作出該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二)向檢察院提起申訴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的複議、複核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提起控告、申訴。
(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控告人實施了上述救濟途徑都無果時,法律還規定了最後一條救濟途徑,那就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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