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遇到醫療糾紛找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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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遇到醫療糾紛找誰解決?

患者生病了去醫院就醫,常會遇到各種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這時候,患者往往靠自己沒法辦搞清楚醫療事故的相關細節。這不僅僅因為醫療問題是屬於相當專業的領域內的知識,而且還因為患者和醫院之間信息的不對稱等因素,導致患者遇到此類情形時處於相對被動的狀態,那麼,究竟患者遇到醫療糾紛找誰來解決呢?下面,就由本站的小編來告訴您!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衞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時,有三條解決途徑可供選擇:一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私了;二是當事人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通過行政手段進行處理;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司法程序來解決醫療糾紛。

從目前情況看,大部分醫療糾紛的處理都經歷了雙方協商這一程序。應該説,這也是最經濟、最便捷的一條解決途徑,然而,由於種種因素的影響,協商不一定能達成共識,甚至可能久拖不決。對此,患者方須特別引起注意,因為醫療侵權訴訟的時效以及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時效為1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算。因此,當協商遲遲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及時採取第二或第三條途徑解決。由於患者方普遍對衞生行政部門立場的質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於2013年4月1日起實行,因醫療侵權行為引起的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使一直以來實際存在着的人民法院受理醫療侵權訴訟以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作為前置程序的規定失去了存在的依據,醫療侵權賠償起訴難的問題基本得到解決,因此,今年以來,因醫療糾紛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比例大幅度增加,第三條途徑成為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途徑。

當然,無論採取哪種方式解決糾紛,醫患雙方都需要根據法律規定準備相應的證據。患方要及時要求複印甚至封存病歷資料,封存引起爭議的藥品等實物,保留有關就診的單據等以防個別醫療機構篡改病歷、推卸責任;醫療機構更要依法聯繫患方共同封存物品、及時委託檢驗、告知患方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屍檢等,以利於爭議的解決,避免不必要的爭執。如果經過雙方共同的調查、協商,分歧較大,確定不了責任,雙方可以要求衞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患方也可以在爭議發生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訴訟中,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樣,如果患方就醫療過程中出現的損害結果對醫療機構提起訴訟,醫療機構就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其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否則,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法律責任。

在醫療糾紛中運用最多的是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初次鑑定由市級醫學會組織,醫學會組建專家庫,主持醫患雙方抽取專家進行鑑定。啟動鑑定的方式有三種:醫患雙方共同委託、衞生行政部門委託、法院委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規定根據對患者造成的損害程度規定了四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的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也分四種。醫學會的鑑定應該在受理之後60日內作出,任何一方不服可以申請省級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由上述內容可知,無論患者發生醫療糾紛找誰,也不管最終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是私了、通過衞生行政部門進行行政處理,還是找律師去法院打官司循司法途徑解決,我們都應該明白,整個矛盾糾紛的解決過程中,調解的原則是貫穿始終的,因為醫患關係並非真正對立的關係,他們是魚和水的關係,彼此只有增強溝通,多加理解,尊重事實和法律,才有利於醫療糾紛矛盾的化解。此外,鑑定等科學依據也不可或缺,它也是解決醫療糾紛的有力證明。若您對醫療糾紛的解決還有任何疑惑,可以向我們本站的日照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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