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醫患糾紛找什麼部門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一、解決醫患糾紛找什麼部門

解決醫患糾紛找什麼部門

1、首先可以與醫院協商解決;

2、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的醫患糾紛調解辦公室請求協調解決;

3、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賠償訴訟,同時申請醫療損害鑑定。

二、發生醫患糾紛時要怎麼處理

按現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現了醫療損害的行為,作為患者和醫院都有三條路可以選擇,這就是協商調解、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訴訟。

協商調解就是醫患雙方對可能已經發生的損害事實進行商議,並在有關中間機構的主持下根據損害事實和有關的規定對賠償金額和其他事宜達成一致。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主要是在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主持下,由相關的專家對醫療損害的事實作出鑑定,明確具體責任並對賠償等作出結論。

訴訟就是針對發生的醫療損害情況,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主張由醫療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三種方法各有利弊,由於醫療損害賠償是一種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涉及醫學、法學的很多專業,調解協商簡便易行,但往往賠償金額偏低。作為患者來説,一輩子可能就遇見這一件事,根本談不上什麼經驗,而對方卻是“身經百戰”、經驗多多,幾個回合下來,作為患者滿心歡喜地簽了協議書,後來卻發現賠償額度太小,想去再提起訴訟,但現行的司法解釋又規定這種調解協議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法院基本是認可的。因此,作為患者在簽訂協議之前最好找專業人士諮詢一下。

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雖然專業性較強,但如果醫療糾紛經醫療技術鑑定認為不是醫療事故,作為患者要提起訴訟,醫院就一定會把鑑定結論作為證據出示,這對患者是很不利的,所以説在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也要慎重。

對於訴訟來説,由於涉醫糾紛庭審過程比較複雜,專業性極強,患者最好能聘請一個懂醫又懂法的律師出庭,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提醒大家一點,涉醫訴訟的問題週期通常較長,要作好打“持久戰”的準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患者在與醫院發生醫患糾紛之後,如果知道解決醫患糾紛找什麼部門,就會避免做出一些毆打醫務人員等不理智的行為了。在出現醫患糾紛之後,患者首先可以與醫院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再請醫患糾紛調解辦公室對糾紛進行調解。仍未達成一致的,還可以請法院裁決,不過因為醫患糾紛涉及到的事項較多,患者應耐心的等待處理,不應過於急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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