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 - 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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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 追訴時效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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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的追訴時效

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款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第137條又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身體健康的原因是醫院的侵權行為。”
刑法第88條還規定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在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2款又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以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防止犯罪人鑽時效制度的空子,並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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