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7W

醫療事故罪屬於結果犯,以實際結果的發生為犯罪的必要要件,刑法第89條的1款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理論上認為,這裏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所以其犯罪成立之日,應理解為犯罪結果發生之日,對於多數醫療事故案件而言,醫療過失行為實施之後,危害結果很快就會出現,如錯用藥物使患者過敏性休克死亡、手術切錯部位等。

醫療事故罪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但也有一些案件,醫療過失行為的實施同危害結果的發生並不是同步的,而中間有一個較長的間隔時間。例如,有的患者在接受放射治療時,由於醫務人員的疏忽,以至受超劑量的放射線照射,數年後死亡;還有的患者在醫院感染上某種疾病、久治不愈,最終死亡。對這些案件,要特別注意追訴時效期限的確立,應從不良結果發生之日起算。

對於追訴時效而言,除了要了解其的追訴期限有多長外,最重要的還是要先知道追訴時效是從什麼時候開始起算的。同時,我國法律也對追訴時效有兩項例外的規定。在這兩種特殊的情況下,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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