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療事故與醫療過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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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療事故與醫療過失的問題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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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與醫療過失

 醫療事故與醫療過失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區別。關於重大醫療過失,《條例》沒有明確界定這一概念,權且將第十四條第2款列舉的3項內容作為其定義。但是我們又注意到這3項內容中除第1項涉及“醫療事故”外,仍然是強調醫療損害結果。如果單純以結論來論“重大醫療過失”,又失去“過失”的特有含義,因此,對於“重大醫療過失”,應該是由於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過失(過於自信和疏忽大意),造成《條例》第十四條第2款規定的損害結果的,屬於重大醫療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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