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舉證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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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在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患者應當對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即原告首先應當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這種證據法理論上“提出證據責任”。如果患者不能提供證據對上述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請求權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2.舉證責任是可以轉移的。如果患者對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的證明達到了表見真實的程度,證明責任就向醫療機構轉移。也就是説這樣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證據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即醫療機構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醫療機構不能提出具有合理説服力,足以使人信賴的證據,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從這種意義上講,“醫療侵權”的舉證責任並非倒置,而是舉證責任轉移的結果。
3.確定責任轉移的依據。確定由醫療機構對不存在因果關係和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醫療事故舉證倒置

法律依據:《最高法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患者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請求賠償的,應當提交使用醫療產品或者輸入血液、受到損害的證據。
患者無法提交使用醫療產品或者輸入血液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依法申請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對醫療產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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