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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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張不由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在民事官司中,舉證責任倒置主要有下列六種情形 :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第一,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在此訴訟中,由於被告製造了與原告相同的產品,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方法專利,原告不易舉證。所以,在發生侵權糾紛的時候,如果發明專利是一項新產品的製造方法,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的證明。如果被告提不出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的證明,則推定其行為為侵權行為,應承擔敗訴的結果。

第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在現有技術、設備條件下,雖然作業者以極其謹慎的態度經營管理,仍然難以避免給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性作業。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一種特殊的侵權民事責任,也是典型的無過錯責任,而被告必須承擔侵權民事責任。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促使從事高度危險性作業的法人和自然人加強責任心和改進技術安全措施。

第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任何單位造成上述環境污染,給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都要承擔民事責任,這也是一種無過錯責任。但是被告能夠證明污染環境造成損害是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過失所致,被告可不承擔責任。

第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第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這裏所説的動物一般指人工飼養的猛獸、家畜和家禽等,不包括微生物。第六,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其他情形。

民事訴訟再進行舉證的時候,一般性的原則就是誰進行主張,那麼就誰進行舉證,但是也有特別的情況,就是責任倒置的原則。也就是原告提出的主張,但是不由原告提供證據,而是由被告進行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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