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能直接把擔保人列為被執行人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執行中能直接把擔保人列為被執行人嗎?
律師解析:可以,在執行程序中,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可直接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應當限制在其擔保責任範圍內。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直接在執行程序中裁定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擔保人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在當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3、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4、沒有不良債務等。
擔保人暫時無力償還,可與債權人在執行中達成和解,延期或分期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償還,則債務人只能獨自清償。如果有拒絕申報或隱匿、轉移自己名下可供執行財產的行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擔保人不還款屬於民事糾紛,不會坐牢。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如果擔保人有能力還款不還款,一旦法院判決後還拒不執行,那麼擔保人就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名單。
一般來説,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後,或終審判決作出後,未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並進入執行程序的當事人。在法院對於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後,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內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該被告為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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