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作擔保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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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進行擔保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並將該項公款用於擔保的行為。嚴格意義説,以所挪用的公款設立的擔保,都屬於違法的擔保。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論。確定擔保是否合法,關鍵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界定。具體來説:

挪用公款作擔保違法嗎

當債權人明知是挪用的公款,而仍與債務人簽訂擔保合同時,這時的擔保行為,應視為非法。對於此情形的挪用人而言,其挪用公款的行為,應視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公款罪範疇。

當債權人不知是挪用的公款,而與債務人簽訂擔保合同時,這時的擔保合同,可視為無效的合同,但不屬於非法範疇。對於此情形的挪用人而言,其挪用公款的行為應區別對待。當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且在擔保過程中獲取利益時,則視為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挪用公款行為;當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且在擔保過程中末獲取利益時,如果超過三個月末還,則視為“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挪用公款行為。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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