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時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這裏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夫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籤”原則,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加強事前風險防範。針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數額較大且...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1條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在本質,是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根本區別,也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法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
一般而言,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債權,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但婚前個人債務由債務方承擔清償責任,是與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相對應的。如果夫妻一方...
一般來説擔保的債務因為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不會認定為共同債務。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主要考慮兩個標準: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
無論是離婚前還是離婚以後,在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債務都要看該債務的性質。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即使已經離過婚了,雙方依然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是個人債務,即使沒有離婚,依然是債務人一方的債務,配...
1、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2、寫明雙方結婚登記情況。3、寫明雙方對於債務的約定。4、雙方簽字,寫明協議簽訂時間。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
約定共同承擔或者協議分擔的原則進行,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個人債務由個人償還。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法律依據】《...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如果是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資、對老人和孩子盡贍養撫養義務等雙方共同的事由,則債務由雙方共同負擔;但如果是一方為了賭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負擔的債務、在借債時又對另一方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
離婚期間,即還沒有解除婚姻關係,需要分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如...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通常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於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扶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這其實...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個人債務,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民法典》第一...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一...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商清償;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該條是關於離...
最高人民法院答覆([2014]民一他字第10號),明確: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沒有用於共同生活。首先,“為夫妻共同生活”應當始終堅持由夫妻中的舉債方承擔證明責任,夫妻中的非舉債方不負舉證責任。其次,如果夫妻中的非舉債方能夠...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解釋(二)...
只有夫妻一方簽字的借款是否屬於共同債務,並非只看簽字就可以判斷的。還要看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是否用於家庭日常生活。用於共同生活的屬於共同債務,沒有用於共同生活的屬於個人債務。由於借款人對於借款是否用於共同債...
夫妻債務舉證責任分配的主要情形在於:1、認為是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對於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如果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1)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個人債務,由主張個人債務者舉...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首先清償共同債務,清償後的餘額,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在離婚時協商確定清償責任,如果協商分割不成或協商確定清償責任不成...
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追認夫妻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對外舉債後,另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追認後就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
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隱瞞揹負個人債務的,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外面欠下了債務,且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借的錢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的生活,則另一方是完全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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