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離婚債務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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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新婚姻法離婚債務分割

簡單的説,此規則確定了“共債共籤”的規則,對於明顯超過家庭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如果只有一方對外舉債,首先要看另一方是否追認,如果不追認,則需要債權人一方來舉證證明債務人夫妻共同受益,或基於共同的舉債表示,如果不能證明,該舉證不能的後果由債權人承擔,另一方不再負有清償債務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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