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打印只有手印沒簽名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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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以下5種憑證可以作為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借條打印只有手印沒簽名有效嗎

1、以支票的形式交付的,從欠債人依法取得票據使用權利時為生效日期,這種形式下,以支票作為生效證明要件。

2、借款以現金交付的,從欠債人收到借款時立即生效;這種立即生效的無記錄支付形式,建議在借條上標明借款日期或註明借條立即生效。

3、出借人將借款以授權某種特定的資金賬户支配權的形式借給借款人的,應從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户實際支配權起算生效日期。

4、以轉賬、匯款或通過其他網絡平台等形式交付的,以借款到達借款人賬户時為生效日期,到款的業務信息即可作為生效證明要件。

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向其提供借款的,從完成約定時起算生效日期,以能夠證明約定事件完成進度的要件作為憑證。

也就是説,在打印的借條上按手印,再加上以上的憑證,該份借條是有效的。債權人可以依據借條和憑證向債務人要求清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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