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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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時所交納的補償金不知道能不能退還的問題可以參考刑訴法第七十一條。刑訴法第七十一條的內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交納的保證金的相關問題。那麼《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下面為大家解讀一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內容,讓大家有所瞭解。

一、《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內容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後果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對刑訴法第七十一條內容的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一條規定 人民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取保候審,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其交納保證金。保證金僅限於現金。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起訴指控犯罪的性質、情節、被告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決定應當收取的保證金數額。保證金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交由公安機關收取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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