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提存成立及提存對債務人效力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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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提存成立及提存對債務人效力是哪些?
律師解析:債務人將標的物或者將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範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
所謂“視為”,是指此時債務人雖然沒有直接向債權人交付,但法律認可債務人有權以此抗辯債權人的交付請求。
其次,履行了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並非必然、絕對地構成導致債務消滅的履行債務。
如果提存的標的物確實是根據債務應當給付的標的物且不存在任何瑕疵,則提存成立時,構成了《民法典》第557條第3項規定的“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務消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可以據此提出抗辯。
同時,依據《民法典》第520條第1款的規定,部分連帶債務人提存標的物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範圍內消滅。
但是,如果提存的標的物存在瑕疵,或者提存的標的物與債的標的不符,債權人因此原因拒絕受領提存的標的物的,不能構成《民法典》第557條第3項規定的“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務並不消滅。
最後,債務人除了交付提存範圍內的標的物這一債務,還負有其他債務的,仍應當履行。
例如,除交付標的物這一主給付義務外之外,出賣人可能還負擔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提存符合約定的標的物也僅僅表明主給付義務已經履行,不能認為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也相應消滅。
同時,《民法典》第573條規定: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為了保證債權人能夠及時得知提存的事實,《民法典》第572條規定: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條
債務人將標的物或者將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範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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