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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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風險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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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指因債權人的原因使債務人無法直接向債權人還債,債務人可將要還的錢或物提交於法定的提存機關,由提存機關按法定程序交付給債權人。自提存之日起,視為債務人履行了給付義務,提存物及風險責任轉歸債權人。
由國家設立並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提存制度的建立,避免產生延遲履行的新債務,有利於保護債務人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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