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要件有哪些 - 提存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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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情況下,債務人在向債權人還債都是按照雙方之間約定的時間進行的。但有些時候到了約定的還債時間,債務人卻發現此時自己無法向債權人償還,最常見的情況就是找不到債權人了。這是允許債務人將債務提存,那根據法律中的規定一般提存債務需要滿足什麼要件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提存的要件有哪些 提存的方法有哪些

一、提存的要件有哪些

(一)須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提存的前提是債務人無法向債權清償。債務人只有在無法向債權人給付時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滅債務。因此,凡因債權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清償的事實,均為提存的合法原因。依《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債權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須經法定程序。提存應經以下程序: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請,申請書中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標的物、標的物的受領人。其次,經提存機關同意。提存機關受理提存申請後應予以審查,以決定是否同提存。提存機關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將提存物交給有權的保管人保管。

(三)提存的主體與客體適當。提存的主體為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為債務人,但提存人不以債務人為限。凡債務的清償人均可為提存人。提存機關是法律規定的有權接受提存物併為保管的機關。有的國家市貌有專門的提存所,也有的並不專設提存所,而由法院或其他椦是存。依我國現行法的規定,拾得遺失物的,可向公安機關提存;定作為變賣留置物受償後,可將餘款向債權人所在地的銀行辦理提存;公證提存的,由公證處為提存樣。法院也可為存機關。

二、提存的方法有哪些

提存人應在交付提存標的物的同時,提交提存申請書。提存書上應載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稱),提存物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債權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內容。此外,提存人應提交債務證據,以證明其所提存之物確係所負債務的標的物;提存人還應提交債權人受領遲延或者下落不明的等致使債務人無法履行的證據。如有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決書,也應一併提出。其目的在於證明其債務已符合提存要件,以便提存部門判定是否准予提存。

提存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公證處應當告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不服的複議程序(《提存公正規則》第四百六十九條第2款)。提存部門通過審查確定提存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提存之債真實、合法(《提存公正規則》第四百七十一條第1款)。具備提存的原因,提存標的於合同標的物相符,符合管轄規則時,應當准予提存。提存部門應當驗收提存標的物並登記存檔。對不能提交提存部門的標的物,提存部門應當派人到現場實地驗收。驗收時,提存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場,提存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制作驗收筆錄。驗收筆錄應當記錄驗收的時間、地點、方式、參加人員,物品的數量、種類、規格、價值以及存放地點、保管環境等內容。驗收筆錄應當提交提存人核對。提存部門的工作人員、提存人等有關人員應當在驗收筆錄上簽字。對難以驗收的提存標的物,提存部門可予以保全證據,並在筆錄和證書中註明。對經驗收的提存標的物應採用封存、委託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對易腐爛、易燃、易爆等物品,提存部門應在保全證據後,由債務人拍賣或者變賣,提存其價款(《提存公正規則》第四百七十二條)。

而此時如果不及時進行提存的話,則日後債權人很有可能會要求債務人支付逾期還款的利息,這顯然是得不償失的。當然,作為債務人即使想要進行提存,也要先看是否滿足了提存的要件才行。更多提存方面的知識,你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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