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公證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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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如果該合同設立不動產抵押擔保,當事人須在辦理抵押登記成功後,即獲得抵押登記回執或房地產他項權證後才能申請公證。
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時,貸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共同還款人等公證機關要求的當事人必須全部到場。公證機關在詢問當事人並製作筆錄,審查當事人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並進行相關的調查,如果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這樣,該次民間借貸合同公證宣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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