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未寫有利息是否可視為放棄利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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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不寫利息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但是如果借條中沒寫利息其利息是否可以有效主張則需要根據需分情況討論:
1、債權到期且債權人催告後,債務人及時還款則不能主張利息
借條對利息和借款期限均無約定,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還款催告的合理期限內,借款人及時償還欠款,債權人不能主張利息。
2、債權到期債權人催告後,債務人後逾期還款,則能夠主張利息
關於借貸雙方如果約定不支付利息或者沒有約定利息的情況下,應視為借款人無償佔用的規定僅限於“借款期內利息”,但對於逾期利息,並不因為借款期內利息約定條款的有無而決定是否支付。借款期內約定不支付利息或者沒有約定利息,在債務到期且出借人催告並給予合理期限後,借款人仍不歸還,則已構成遲延履行,需承擔遲延履行責任,即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借條未寫有利息是否可視為放棄利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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