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除權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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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除權又稱破產別除權也稱優先受償權,指破產程序開始之前,就債務人的特定財產設定了擔保物權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別優先權的,於債務人宣告破產後,權利人享有就該特定財產不依照破產清算程序而優先獲得清償和滿足的權利。從理論上講,別除權是基於擔保物權產生的,其優先受償權是由物權的排他性而來,所以,別除權的產生依據應為民事法律中有關物權擔保之規定,擔保物權乃別除權的基礎權利別除權適用的範圍主要是:質權;抵押權;留置權;特別先取權等。
別除權行使的條件如下:
(1)別除權產生於破產宣告之前,即在破產宣之前,債權債務關係就已合法形成,並已設定抵押權或擔保權。
(2)別除權的客體限於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即只能是從屬於債務人所有,已設置擔保權或抵押權的擔保物或抵押物。
(3)債權人行使別除權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後至清算組制定破產分配方案之前,以保證破產清算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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