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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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二)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准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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