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所開的公司財產混同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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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所開的公司財產混同是什麼意思

一、夫妻所開的公司財產混同是什麼意思?

財產混同是指債務人將自己的財產與他人的財產混合,從而模糊其作為產權人的屬性,使承擔債務的財產形式減少,避免該財產被直接執行。

財產混同是對分離原則的背離,極易導致公司財產的隱匿、非法轉移和被股東私吞、挪作他用。財產混同一方面表現為公司與股東財產的同一或不分,如公司與股東使用同一辦公設施、公司財產無記錄或記錄不實,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或一體化;另一方面也可以表現在公司與股東利益的一體化上,即公司與股東的收益之間沒有區別,公司的盈利可以隨意轉化為公司成員的個人財產,或轉化為另一個公司的財產,而產生的負債則為公司的負債

夫妻之間婚前的債權債務不因結婚而混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第一百零五條“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的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為一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也就不存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了,即所謂的混同。但婚姻關係的當事人是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平等主體,只有在他們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才能組成具有特殊身份關係的共同體。對外該共同體具有整體的性質,對內夫妻雙方並不因為婚姻關係的建立而各自喪失獨立的人格,當事人雙方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是夫妻關係存續的前提。所以夫妻雙方在婚前的債權債務不能因為結婚而混同。

二、夫妻債權債務混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合同關係或債的關係的主體是對立的雙方,當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不存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由此導致權利義務關係終止時,稱為混同。混同是債權、債務歸屬於同一人的事實,無須任何意思表示,所以混同為法律事件,是債消滅的獨立原因。

《合同法》規定債權、債務混同,可以是同—法律關係(同一合同產生債權債務的混同),也可以是兩個以上法律關係(兩個以上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的混同。前者如買賣合同的賣方在交付貨物後、買方尚未付款前吸收合併了買方,買方主體資格消失,則產生混同的效果。後者如甲方欠乙方10萬元貨款,乙方依照承攬合同應當給甲方製作桌椅,甲方與乙方合併成丙,甲、乙消失,則發生混同效果。

廣義的混同,除《合同法》規定的債權、債務混同之外,還包括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於一人和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於一人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7條涉及抵押權與所有權的混同:“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承受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兩種。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兩個企業法人之間發生合併,債權債務因同歸於同一個企業而消滅。特定承受是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或債務人承受債權人的債權,此時債權、債務也因混同而消滅。

很多夫妻之間在一開始感情較好的時候,很多人都會把自己的婚前財產相互混同在一起開公司,只要有出資憑證還是很好區分的。但是,夫妻間的這種行為如果是故意躲避債務的,情況也是比較複雜的,建議債權人可以考慮通過法律的途徑維權。特別是其中有一部分財產是公司財產,還需考慮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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