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擔保人的擔保期限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6W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則保證期間推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推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在一般保證中: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起訴或者仲裁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在連帶保證中: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借款合同擔保人的擔保期限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