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在借條中未約定具體擔保期 - 擔保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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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在借條中未約定具體擔保期,擔保時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擔保人在借條中未約定具體擔保期,擔保時間是多久?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規定:

第六百九十二條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第六百九十五條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綜合上面所説的,擔保人對於擔保的時間是可以根據雙方的約定來確定保障的期限,如果沒有約定那麼最長的時間為主債務合同到期的六個月,因此,對於債權人來説保障自己的債權都是有限制性的,如果超過了時間那麼將不能再讓擔保人承擔償還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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