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錯過債權申報時間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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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按相關法律限定,公司清算中,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請其債權。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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