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報債權的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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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產法規中,如果發生企業或者個人破產的情形,需要進行債權債務關係的清算。此時,需要破產企業或者個人的相關債權人進行破產債權的申報。但是,很多人對於破產債權的申報範圍都不是很明確。下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有關規定供您參考。

債權人申報債權的範圍有哪些?

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

(2)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託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於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3)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至於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

(4) 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於債權人;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如果債務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5) 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

因此,以下債權不得申報:

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

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

③無證據或者證據為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為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為不得申報)。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井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以上五個方面的內容就是關於破產債權申報範圍的相關規定。對於破產債權的申報是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應該積極的主張,否則過了債權申報的期限,債權的實現可能就會遇到相關的阻礙。如果你還是不確定債權申報範圍的規定,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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