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和保證的區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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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標的不同
保障是指作為社會成員之間的某種意義上的交互動態的有限支撐和支持
保證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
二、用法區別:
保障是指用保護、保證等手段與起保護作用的事物構成的可持續發展支撐體系。
保證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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