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6.24K

根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有關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主要有:
(1)承擔責任的具體辦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有一般保證是補充性的;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債權人無論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2)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無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而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當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或設有物的擔保時先執行擔保物權為由而拒絕清償;
(3)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亦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一般保證則由當事人約定。
(4)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頗為有利,保證人的負擔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輕。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