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能力償還債務的失信人法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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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能力償還債務的失信人,法院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如果確實沒有財產的,法院會採取執行中止,什麼時候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就恢復執行。
同時,法院還可以將失信人放入失信人名單,限制其消費及商業行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第25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無能力償還債務的失信人法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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