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延期開庭最大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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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延期開庭最大期限是多久?

法院延期開庭最大期限是多久?

法院延期開庭時間期限分為以下情況:

1、刑事案件:延期審理不超過1個月;

2、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延期審理不超過2個月;

3、民事案件:延期審理不超過9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二、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如下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4、對於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准許,同時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合議庭應當宣佈延期審理;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佈延期審理;

5、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然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公訴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

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案件如果有特殊的情況需要延期開庭,需要進行申請,並且不能超過延期開庭的最大期限,延期審理的情況包括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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