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債務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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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加入有兩種形式:第一種是由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特別約定,由第三人承擔債務人的部分債務,或者由債務人將部分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第二種是由債權人與第三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或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共同約定,由第三人加入原合同關係之中,與債務人成立連帶關係,共同作為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負責。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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