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債務加入的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債務加入是指第三人、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三方協議由第三人履行債務人的債務,但同時不免除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那麼債務加入如何認定呢?本文以具體案例分析了債務加入,請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淺析債務加入的認定

審判實踐中,經常出現第三人承諾或與債權人協議償還債務人債務的情況。對此類債務加入問題我國法律目前尚缺乏明確規定,理論界對如何認定上述行為的性質亦存在爭議。本文從具體案例出發,比較了債務加入與相關概念的異同,並就債務加入的法律效果進行了分析。

【案 情】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樂乾洗滌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乾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天偉飛洗滌劑廠(以下簡稱天偉飛廠)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聖軒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聖軒公司)

2003年10月起,聖軒公司向天偉飛廠供應化學洗滌用的原料等,至2005年2月28日止,天偉飛廠尚欠聖軒公司貨款155100元。2005年起,聖軒公司與樂乾公司發生購銷洗滌劑的口頭買賣合同關係,由聖軒公司向樂乾公司供應洗滌劑,後樂乾公司欠聖軒公司貨款34800元。2005年9月26日,樂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在聖軒公司打印的欠款確認書上加蓋樂乾公司的公章,並簽字。該確認書的內容為:截止2005年9月20日,我司尚欠貴司貨款189900元整,還款計劃為2005年9月27日前還款9900元,2005年11月30日前還款180000元,另備註“該款項等我司財務核對後為準”。此後,樂乾公司於2005年10月9日還款9900元。另天偉飛廠為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為雷某,即樂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現聖軒公司起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樂乾公司償付貨款180000元。

【審 判】

原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從聖軒公司的明細帳以及樂乾公司的自認可以確認,樂乾公司與聖軒公司的業務往來中,樂乾公司結欠聖軒公司貨款24900元。樂乾公司於2005年9月26日出具的欠款確認書中,雖未直接表示願意為天偉飛廠歸還欠款155100元,但根據確認書的文字表述,結合本案其他情況可以推定樂乾公司自願替天偉飛廠歸還欠聖軒公司的貨款。據此,原審法院判決樂乾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聖軒公司貨款180000元。樂乾公司、天偉飛廠不服原判,提起上訴。二審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 析】

本案的關鍵為如何認定樂乾公司幫助天偉飛廠向聖軒公司歸還貨款155100元的性質。樂乾公司作為債的主體之外的第三人主動向債權人表示願意清償債務,這種行為與我國《合同法》第85條-86條規定的債務人與第三人協商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有着本質的區別,且在立法層面沒有相關的規定,理論界也眾説紛紜。筆者認為,樂乾公司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債務加入。

一、債務加入的概念

所謂債務加入又稱並存的債務承擔,指原債務人並沒有脱離原債務關係,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係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債務加入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1、原債的關係必須有效成立。原債務如存在可撤銷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銷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債務加入。2、原債務具有可轉讓性。如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質不能轉讓的債務,當事人不能協議轉讓,第三人也無法加入。3、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分屬不同的主體。司法實踐中,作為不同主體的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往往存在某種密切的關係。如關聯企業中母公司主動幫助子公司歸還欠款及親屬關係中兒子主動幫助父親歸還欠款等。本案中,樂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時為天偉飛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但兩者在法律上屬於不同的民事主體。4、債務加入無須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因為債務加入的行為並沒有給債務人增添負擔,所以不必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但這種加入行為必須由債權人表示接受。

在審判實踐中,常常有人將債務加入與履行承擔混為一談。所謂履行承擔是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一種合同,第三人依該合同對債務人負有履行債務人債務的義務。履行承擔與債務加入都是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但兩者有如下區別:履行承擔中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不享有債權,不得直接請求履行;而債務加入中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因本案中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無協議,第三人承擔義務是基於其向債權人的承諾,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張權利。故本案不是履行承擔,而是債務加入。

二、債務加入的性質

對債務加入的性質和法律效果,筆者認為,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將其按最為接近的行為進行推斷,並從誠實信用與公平正義原則的角度來加以界定。

債發生的原因分為行為以及行為以外的事實。其中行為包括合法行為與非法行為,非法行為即侵權行為,合法行為又可以分為雙方法律行為如合同,單方法律行為如贈與,其他合法行為如無因管理。行為以外的事實主要指不當得利。有人認為,第三人自願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其實質為一種贈與;也有人認為,第三人為債務人償付債務,債務人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獲得利益,對債務人而言是一種不當得利。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僅從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係出發,沒有綜合考慮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特殊的關係,所以不夠全面。

首先,就贈與關係而言,贈與關係中的贈與人與債務加入關係中的第三人均有使他人受益的意思表示,且這種意思表示往往是基於其與受贈人及原債務人之間的某種密切的關係,但債務加入與贈與之間存在明顯區別:在債務加入中,第三人並沒有明確放棄對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如果將其性質界定為贈與,則第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無法向債務人追償。這無疑將打擊第三人的積極性,且不符合公平正義的法治觀念。

其次,就不當得利關係而言,不當得利是引起債發生的事實,而非法律行為,不當得利的受損人並沒有使他人獲益的意思表示。債務加入關係中的第三人的加入是一種法律行為,且第三人在主觀上具有使債務人受益的意思表示,故兩者的性質完全不同。

筆者認為,債務加入在性質上與保證的規定最為接近。債務加入的第三人與保證關係的保證人均出於與原債務人之間的特殊關係,為了債權人債權的實現而使債務人受益,並單方面地增加了自己的義務。保證關係中保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這與債務加入關係中第三人清償債務後可向債務人追償相似,故在法律性質上,可將債務加入視為一種保證,參照適用有關保證的法律規定。

但債務加入與保證也不完全相同。從本質上分析,保證是一種從行為,具有從屬性;而債務加入是一種獨立的行為,即第三人加入後,在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形成了一個新的債權債務關係,這一新的債與原債相互依存,具有同樣的給付內容,但因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無對價,第三人的履行的意思表示以消滅原債務為目的,故又與原債權債務關係相互排斥,其中任何一個債履行,另一個即歸於消滅,即債權人僅享有一個債權。

三、債務加入的法律效果

1、對債權人的效力。根據上述對債務加入性質的分析,債務加入關係中存在兩個相互依存的債權債務關係,其法律效果是使債權人的債權進一步得到保障,故債權人可以向原債務人主張權利,同時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清償。

另一方面,債務加入中兩個債務互相排斥,債權人僅享有一個債權,故第三人及原債務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償義務,債權人的債權即歸於消滅。如果債權人以自己的行為免除了原債務人的義務是否意味着第三人可以同時免責,反之,如果免除第三人的義務,原債務人是否可以免責?對此,理論界有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債務加入雖然與保證的從屬性義務不同,但原債務仍是新債務的基礎,第三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以消滅原債務為目的。如果原債務消滅,新債務亦應當消滅,所以如果債權人免除了原債務人的債務,第三人也應當獲得相應的免責。反之,因為第三人的加入行為是對原債務履行的保障,第三人承擔的義務沒有相應的對價,如果債權人免除第三人的義務,則並不意味着對原債務的免除。

2、對原債務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諾履行僅為第三人加入原債務,原債務人並不脱離原債權債務關係,其仍對債權人負履行合同的義務,同時依然享有對債權人的合理抗辯權。至於第三人向債權人承諾履行是否應事先取得債務人的同意,有觀點根據《民法通則》第91條的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認為第三人加入必須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筆者認為,該條款並不適用於債務加入的情形。因為債務加入是第三人承諾履行義務,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並無合意。所以並非上述條款規定的合同一方將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或者將權利轉讓給第三方。此外,債務加入中,第三人的行為並沒有給債務人增添負擔,是純粹使債務人獲益的行為,所以無須經得債務人的同意。

3、對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加入後,成為債務人,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承擔義務。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如果原債務被認定存在無效或可變更、撤銷的事由,則第三人可以據此向債權人提出抗辯,但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抗辯除外。對第三人承擔債務的範圍,筆者認為應當以第三人承諾時債的內容為限,且包括從債務以及相應的利息。因為第三人的加入沒有對價,完全是一種自願履行,所以筆者認為除第三人明確表示承擔以外,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違約金等第三人可以不必承擔。

4、對第三人與原債務人關係的影響。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系向債權人並列承擔清償責任的關係,但因為我國法律對並列的清償方式沒有明確的規定,而這種不分份額、先後順序的清償責任與連帶責任最為接近,所以筆者認為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人清償後,從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及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出發,應當賦予其向原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經過上述對債務加入的分析,回顧本案,就天偉飛廠拖欠聖軒公司的155100元,樂乾公司基於與天偉飛廠的特殊關係,主動向聖軒公司表示願意替天偉飛廠歸還,其行為構成債務加入。聖軒公司為債權人,天偉飛廠為原債務人,樂乾公司為第三人。聖軒公司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並不等於對原債務人債務的免除,樂乾公司可以在本案中行使天偉飛廠對聖軒公司的抗辯,且在本案中樂乾公司替天偉飛廠清償債務後,可以向天偉飛廠追償。

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有關債務加入認定的內容,相信通過以實際案例解析的方式,大家對債務加入的認定有了清楚的認識,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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