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訴訟怎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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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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