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和開庭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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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和開庭的區別主要在於形式上。開庭審理主要指人民法院於確定的日期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合議庭則是臨時組成的,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合議庭和開庭的區別主要在於形式上。開庭審理主要指人民法院於確定的日期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合議庭則是臨時組成的,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