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和解與法庭調解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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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庭外和解與法庭調解的區別是什麼?

庭外和解與法庭調解的區別是什麼?

庭外和解與法庭調解相比較,有以下幾點區別:

1.性質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後者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的主體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後者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根據法庭調解達成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應當注意的是,庭外和解與法庭調解二者並不是完全沒有關係。

根據《民事調解規定》,二者的聯繫表現為以下兩點:

第一,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

第二,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

庭外和解:在判決前雙方隨時可以和解,和解後一般都要撤訴,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

法庭調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

二、法院開庭判決後多久執行?

1、一審判決下發後的15天內,如雙方均未對該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則該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判決下發的15天之後,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一審判決下發後的15天內,如雙方或一方對該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則二審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該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此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庭外和解和法庭調解的性質不同,參與的主體不同。對於一審案件來説,法院下達判決書之後,15日內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的,該判決書產生法律效力,按照判決書執行。如果在15日內,有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會做二審判決,二審判決作出後,當即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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