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 - 法院要多長時間才能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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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有一定的時間程序,需要看被執行是否有資產,法院一般受理後要先從立案庭移送到執行局,執行局要分案,分到承辦法官後,要先初查(查銀行、土地、房產),給被執行人發執行通知等等,這些內容都是需要時間的。一般是六個月的執行期限,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有其他的特殊情況,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還可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時,或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你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以實現實體權利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法院要多長時間才能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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