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多長時間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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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生效後,應當履行判決義務的一方拒不履行判決義務的,另一方有權作為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立案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可以被執行的財產的,一般在法院立案之後6個月內執行完結。
但現實中,往往被執行人沒有可以供法院執行的財產,法院採取傳喚被執行人、責令被執行人申報財產、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蒐集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等等手段後,仍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法院可以做出終結本次執行的裁定,暫時停止本案的執行工作。但這並不意味着該執行案件已經結案,而只是暫時中止,一旦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新的財產線索,或者申請執行人提供的新的財產線索,法院可以恢復執行程序。因此,現實中很多案件執行時間會很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法院強制執行多長時間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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