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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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通知與告知相關人員。
審判長宣佈開庭以及相關事項,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二)法庭調查。
開庭階段的事項進行完畢後,由審判長宣佈開始法庭調查。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
3.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實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只有經過當庭查證核實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
5.調取新證據。
6.合議庭調查核實證據。
(三)法庭辯論。
(四)被告人最後陳述。
(五)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六)宣判。分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宣佈判決結果,並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
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

法院開庭流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二條

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應當進行下列工作:(一)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二)開庭十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三)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四)開庭三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五)開庭三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通知有關人員出庭,也可以採取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六)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前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工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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