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委立案到結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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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委辦案流程:調查-立案-成立調查組-申請取證-寫調查報告-調查對象寫書面檢討-審理-下達處分-案件終結。
1、從掌握的案源線索中開展外圍調查;
2、由紀委常委會議討論立案,下達立案通知書或監察通知書到單位黨委黨組及本人,成立調查組,進行立案初查,寫出初查報告;
3、向上一級紀檢機關提出申請,經同意採取必要措施(包括“雙規”“兩指”)或請示同級黨委與公安、檢察院、審計、財政等單位或部門協查。
進一步取得有力證據(包括調查筆錄、調查證明、公安檢察詢問筆錄複印件、有關帳務、票據及複印件、實物等),所有材料必須蓋章、簽名。有改動的地方必須蓋模。到組織或人事部門抄錄被調查對象個人情況,組織部門蓋章生效。
4、案件調查終結,寫出調查報告。
5、形成見面材料,並要求被調查對象簽署意見和姓名並蓋手印。
6、要求被調查對象寫出書面檢討。
7、由紀委調查組派2人以上到被調查對象所在黨支部、黨委召開專門會議,逐一聽取黨員同志對被調查對象的處理意見,並實行全體舉手表決。
由所在黨支部將會議記錄和處理意見形成文字上報紀委。如果被調查對象是支部書記,則免予開會表決,由其所在黨支部開具證明交上級紀委。
8、將所有旁證材料、調查報告、見面材料、本人檢討和立案調查程序材料分類,送案件審理室進行審理。嚴格按照《紀律處分條例》《監察法》及“二十四字”方針,對案件進行定性量紀處理。
9、通知被調查對象進行審理談話,告知其違紀事實及量紀處理情況,並要求籤字蓋模。如果是副科級以上黨員幹部還要由同級黨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
10、下達處分文件。將處分文件、調查報告及本人檢討分別送一份到組織部門進行存檔。處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黨委黨組、報送相關部門。
11、案件調查及審理終結。將調查卷及審理卷材料分卷裝檔保存。
法律依據:
《監察法》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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