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3年與20年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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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時效3年與20年的區別
律師解析:兩者的適用條件是不同的,訴訟時效3年是屬於普通的訴訟時效,而對於20年則是屬於最長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法律事實,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在某種程度上喪失請求利益的時效制度。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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