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 - 可以向當事人發"舉證通知書"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舉證通知書給誰的規定是: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舉證通知書應該是原、被告都要發的,同時會在舉證通知書上告知原、被告提交證據的最後期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向當事人發"舉證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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