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提出申訴的程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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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進行申訴的一般程序是: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對複核決定不服進行申訴。公務員對本人申訴範圍內的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機關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做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公務員提出申訴的程序包括

法律依據:《公務員法》 第95條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複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一)處分;(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三)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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