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程序包括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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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程序包括哪些程序?

行政處罰程序包括哪些程序?

【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行政主體對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違法輕微,當場處罰的程序。《行政處罰法》第33條明確規定了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種類僅限於罰款或者警告兩種,沒收違法所得,無論多少,均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注: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不等於可以當場收繳罰款,而且即使當場收繳罰款也應遵循法定的程序。

執法人員適用簡易程序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遵守以下程序要求:

(一)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主動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二)當場瞭解清楚違法事實,做好現場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當場處罰決定書具有現場筆錄的效力?!)

(三)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並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不同事實、理由或證據進行復核。;

(四)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簽收;

(五)執行。原則:由當事人在15日內交到指定銀行。例外:依法當場收繳情況:一是依法作出20元以下的罰款;二是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當場收繳應按規定執行。

(六)備案:回去後報所屬機關備案。

在實踐中,違反簡易程序要求辦案的情況通常有:

1、辦案人員少於兩人。在實踐中,一些執法人員對適用簡易程序辦理的案件不予重視,一名執法人員當場辦案的情況,或是雖有兩名執法人員在場,但其中只有一名執法人員具有執法資格的現象仍然存在。

2、不出示行政執法證。辦案時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是法律對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的一項基本要求。

3、沒有取得違法證據就對當事人實施當場處罰。有的執法人員錯誤地認為適用簡易程序辦理的案件無須取證,往往不按要求製作檢查筆錄,在沒有收集必要證據的情況下作出當場處罰決定。這種做法會導致案件存在證據不足的嚴重問題,一旦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就不能成立。

4、對不符合適用簡易程序法定條件的案件按簡易程序辦理。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擅自對應適用一般程序辦理的案件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另一種是沒有依法將個體工商户的違法行為作為公民的違法行為處理,而是將個體工商户視為其他組織,提高了簡易程序辦理的適用條件。

5、沒有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書。不管是當事人的原因,還是執法人員的原因,如果當場處罰決定書不能當場作出並交付當事人,就不能適用簡易程序處理,而應適用一般程序查處違法行為。

6、無法律依據當場收繳罰款。在實踐中,執法人員超出法律規定範圍當場收繳罰款的情況時有發生。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又稱普通程序,即除簡易程序之外作出行政處罰必須遵循的程序,主要適用於事實認定有分歧、情節複雜、後果較嚴重的違法行為。一般程序案件的查處主要有立案、調查取證、告知(聽證)、作出處罰決定、送達、執行、結案、歸檔等幾個步驟。

1、立案

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主管領導審批,決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但在立案前應掌握“三步式”執法程序:

(1)教育規範。行政機關責令行政管理相對人停止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教育規範期限一般為3日,在此期間內停止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

(2)限期整改。經教育規範違法行為仍不停止的,應下達書面整改通知書,載明已經發生的違法事實,並依法提出明確具體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改正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

(3)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行政管理相對人逾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2、調查

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序,應當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進行現場檢查需要兩個條件,即有法律、法規依據和必要時。其中“必要時”,可根據情況靈活掌握,但“有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必須嚴格執行。調查或現場檢查的要求:

(1)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無執法證件人員不是執法人員,不計人數;

(2)示證;

(3)對種類物,根據需要,有抽樣取證的權利;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但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7日不能延長,也不能連續登記保存。要求在辦案中提高效率。

(4)利害關係人迴避。執法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與本案當事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執法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當事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執法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當事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3、審查

案件調查終結,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製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提出擬實施行政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建議,並説明相應的事實、理由、依據。

行政機關執法機構應當將調查結果,擬定的初步處理意見連同立案審批表和其他證據材料送本機關法制機構進行復核。

行政機關法制機構應當對初步處理意見等書面材料進行認真複核,提出複核意見。

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將執法機構處罰建議、複核意見報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決定;對情節複雜或者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提請案件審理委員會或局長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該條規定是行政處罰的一般規定,不僅僅限於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簡易程序中也應當告知。因此,在適用簡易程序時,一定要注意保存相關告知的證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下列情形導致行政處罰決定無效:不按規定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但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的除外。無論當事人是否放棄,均須有相關證據證明。

5、決定

(1)一般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查,根據不同情況決定:確有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處罰的,宣告其行為違法,不予處罰;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2)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公開舉行由利害關係人參加的聽證會,對事實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嚴格地説,聽證程序不是與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相併列的一種程序,而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

聽證程序適用的條件:

一是符合法定的處罰案件的種類。

按《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處罰適用聽證程序。

二是必須有當事人聽證的請求。

聽證是相對人的權利,只有相對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才能進行聽證。

聽證程序的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何時聽證,過多長時間聽證均由行政機關決定。

(3)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公開是原則)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8)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第38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我國行政處罰是有不同程序的,一般不同的案件,使用的程序也會不一樣,一般簡易程序是針對比較小的案件,而且證據俱在,直接可以宣判罪行,所以,在執法人員處理案件,也會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選擇合適方法,這也是為了可以更快的保障受害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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