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包括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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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如下:
第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包括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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