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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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2)、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證據收集證據須具備以下條件:
1、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2、須提交申請書。
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在程序上應該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3、符合申請提交的期限。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屆滿前7日。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決定。
4、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而且該線索應該與證據有實質聯繫。
5、繳納人民法院收集證據所需要的必要費用。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程序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全文 第十八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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