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證據的主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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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發生了我們都不願發生的糾紛時,不是所有的當事人都能馬上掌握與紛爭有緊密關聯的證據,也不是有律師幫助就可以很快調查出對自己有利的憑據,甚至有的當事人並不重視證據的作用。今天,讓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證據的重要情形。

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證據的主要情形

一、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證據的重要性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也就是通常所説的“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當事人對於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也應當提供證據。凡提出某種實體權利請求的或要求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權利或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負舉證責任。

對於不存在阻礙該權利或法律關係發生的事實,不負舉證責任。以產生某種權利或法律關係的事實不存在為由,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應當對存在阻礙該權利或法律關係發生的事實負舉證的責任。打官司實際上就是打證據,證據直接影響着一場官司的勝敗,證據的收集又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願望為轉移,在證據的採集過程中,存在着各種各樣的“客觀原因”,制約着證據的收集,當事人美好的願望並不能成為現實。

二、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證據的情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收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3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7條,均規定了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將上述規定歸納起來,可以較為準確地確定我國民事訴訟中由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範圍。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五種: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需要鑑定、勘驗的;

4、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經過庭審質證無法認定其效力的;

5、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7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該條規定實際上是對《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的具體解釋和細化。

6、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這其中的“客觀原因”應當是指超出當事人意志的、且無法控制的原因。筆者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由有關檔案部門管理或是涉案單位自己保管的檔案材料;

(2)證據材料掌握在對方當事人手中,該方當事人無法調取且該證據影響着主要案件事實的認定;

(3)涉及一些技術性材料、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4)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或證人與當事人不在同一地或者證人在國外的,但證人證言對查明案件事實起着決定性影響的;

(5)一些訴訟能力低下且又沒有聘請律師的當事人的證據調查申請;

(6)當事人因其他原因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這其中又以第一種情形為由申請調查取證的為多。例如:當事人申請調取工商登記材料,勞動爭議中處理勞動爭議的材料,人身傷害案中的傷害鑑定材料,醫療糾紛中醫院的診斷病歷材料和用藥處方,買賣糾紛中的税務發票驗票、抵扣材料,房屋產權糾紛中的房屋產權證明,有關單位開户銀行、帳號、存款餘額的材料,公安機關的户籍登記材料,車管部門的車輛登記檔案材料,海關的出入報關單,商檢局的商檢單,等等。

以上我們説了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證據的主要情形以及申請調查的重要性,也介紹了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證據時的途徑。在此小編提醒,在事發的時候應及時向法院提出調查證據的申請,收集證據,保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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