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與管轄權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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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移送管轄”的規定是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關於“管轄權轉移”規定是第三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移送管轄與管轄權轉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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