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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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關係到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係的依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時由發生中斷、中止和延長的法律後果。”説明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保證期間經過,引起的後果就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的永久性消滅。只有保證期間未經過,才有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適用的必要,如果保證期間經過了,保證責任就不存在,其訴訟時效期間也就不存在。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它是權利人在實體權利受到損害時請求司法保護的期間,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為訴訟中的勝訴權,而非實體權利,消滅的是權利人的勝訴權,而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仍然存在。訴訟時效期間是法定的,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因而,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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