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和保證訴訟時效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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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合同當中有的時候約定的保證期間跟我國法律上所規定的訴訟時效這兩者之間根本就沒有什麼大的衝突,只不過有人在第一次瞭解到保證期間的概念以後會覺得,既然超過了保證期間也不能提起訴訟了,那這樣一來和超過訴訟時效所帶來的結果都是相同的。下面小編就詳細的給大家介紹一下,保證期間和保證訴訟時效有什麼不同?

保證期間和保證訴訟時效有什麼不同

一、保證期間和保證訴訟時效有什麼不同?

1、規範的目的不同。

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通過對民事權利的限制,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保證期間的設定基於保證制度中平衡當事人利益的考慮,避免債權人因怠於行使權利而加大保證人的風險。

規範的性質不同雙方的區別在於,訴訟時效屬法定期間,保證期間屬約定期間。

2、起算點不同。

訴訟時效起算點為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而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時開始起算。

3、法律效力不同。

訴訟時效屬可變期間,可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法律後果,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僅是勝訴權或產生抗辯權,實體權並不因此而喪失。而保證期間在性質上屬於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即權利人享有某種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已過,該實體權利即告消滅,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尚未主張權利的,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喪失的是實體權利。傳統民法理論認為,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斷、中止或延長。

二、何為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它是權利人在實體權利受到損害時請求司法保護的期間,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為訴訟中的勝訴權,而非實體權利,消滅的是權利人的勝訴權,而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仍然存在。訴訟時效期間是法定的,不能由當事人約定。因而,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

從知道侵權的那一天開始就能夠提起訴訟了,而保證期間也只能夠等到相關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後,只要不超過時間的約定仍然能夠提起訴訟。再者,訴訟時效從廣義上來説是為了保障我國全體公民行使相關權利的一種法律保障,而保證期間僅限於雙方的合作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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