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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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形是:
一、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依法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三、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不成,報請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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